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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肇组字〔 2005 〕 2 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财政局,肇庆市高新区党群办,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肇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肇 庆 市 人 事 局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2005 年 10 月 26 日 肇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规范对选调生的管理,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指经肇庆市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县以上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选调生工作应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加强培养、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高等院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选调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选调的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或毕业一年内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成绩优秀,有发展潜力,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自愿到农村基层艰苦环境锻炼;身体健康;服从组织安排;本科生年龄 26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 30 周岁以下;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处分。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女学生等优先选调。 第三章 选调程序第七条 根据我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编制选调计划上报省人事厅批准后予以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在学校(单位)推荐、个人报名的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市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人选并作出分配计划。被录用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及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市委组织部报到,再到分配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到后,由各县(市)区安排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工作。 第九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选调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四章 培养管理第十条 做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集中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及廉洁勤政方面的教育;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风土人情、选调生成长的经验以及到工作岗位后应注意的问题等。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也要采取一定形式,做好选调生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重视思想教育。所在单位领导要经常与选调生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起 与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做到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 第十二条 抓好理论学习。市委组织部不定期举办选调生培训班,各县(市)区也要利用党校等理论教育阵地,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教育。原则上选调生工作两年内应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第十三条 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选调生的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列席有关会议,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增强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实践锻炼。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确因工作急需,需要调入县以上机关工作的,必须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实践锻炼中,要注意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多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急、难、险、重的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到村(居)委会任职或挂职,让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磨炼成长。 2 、岗位轮换。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 2 - 3 年,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以积累多方面工作的经验。 3 、挂职锻炼。分批有计划地安排部分表现优秀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挂职工作,帮助他们增长见识,开阔视野,丰富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经验。 第十五条 政治生活上关心。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选调生中的团员,要积极培养,及时吸收他们入党。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选调生学习、考核、培训、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座谈交流等管理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培养管理责任制。接收单位对选调生要指定专人做好传、帮、带、管等工作,抓好培养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对个别不适合作为选调生培养管理的,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不再列入选调生管理。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九条 选调生的职务调整和工作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选拔使用第二十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德才,在基层安排一定的职务,或向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使用应体现优先的原则。选调生在基层工作 2 年以上,表现突出,经考核具备相应素质要求的,可破格提拔。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制定优惠政策,让更多优秀的选调生参与竞争。领导班子换届时,在同等条件下,优秀选调生可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选用工作采取组织推荐与单位选用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因提拔交流、推荐选用到县以上机关工作时,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选调生推荐使用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在考察的基础上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优秀选调生要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优先提拔或推荐到上级机关。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我市选调生的选拔录用和省、市选调生的宏观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向省人事厅报送我市选调生招考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做好选调生的招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选调生培养措施,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向市委组织部报送选调生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负责落实好选调生培养措施,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选调生 工作 办法
(共印 200 份) |